破产程序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破产程序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xx公司
破产程序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为了继续维持债务大企业的稳定经营,避免资产风险,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原财务人员,必须保管好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
第二条 债务人正常经管开支的确定
1.债务人原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2.破产管理人与公司通过联合办公会议确定企业日常的基本开支,并详细列表;
3.破产管理人的账户是公司唯一的财务账户,公司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第三条 公司日常财务支出的备案与与审批
1.公司日常财务支出包括: (1)员工工资及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2)应当缴纳的税金;(3)正常经营必须支出的水电费;(4)设备维护费;(5)其他由联合办公会议通过的必须支出的费用。
2.前述(1)(2)(3)项支出,由联合办公会议确定基数,每次支付时,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填表、签字、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报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核准后支付。
常四条 公司日常则务支出以外的费用,未经硬产管理入许可,一律不得支出。
第五条 为处理以下事项面发生的费用,其支出应事先征得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的书面同意: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枝查、追收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必要的并经破产管理人许可的经营活动:
4.破产管理人许可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破户管理人的费用支出,由破产管理人编制预算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的最終解释权属Xx公司破产管理人。
XX公司破户管理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