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司法协作联席会议纪要
国 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 局
常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税务司法协作联席会议纪要
(2024)第1次
2024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税收司法协作联席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在市税务局8楼会议室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见国、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庭)庭长文晓桃等一行5人及市局法制科、征收管理科、财产行为税科相关负责人等出席会议,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李太东主持会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见国对税务部门提交的《关于建立税收事项司法协作配合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一一进行了回应,对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执行税费征管联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税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助欠税追缴等事项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后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庭)提交了关于需要提请协调解决的涉税问题,市税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债务涉税问题、破产程序中房土两税申报减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税收债权优先权、非正常户解除处罚等问题进行解答与探讨。税务部门对少数管理人不作为、不配合的行为进行了通报,提请法院加强管理人教育,积极配合履职。
会议认为,深化审判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税费不流失,积极营造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应积极贯彻税收共治理念,创新思路举措,深化全市各级法院、税务的互动协作,探索建立完善规范依法拍卖、财产执行、破产清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事项中税费征管联动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协调解决的涉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破产程序中如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债务,为了缓解矛盾避免产生二次交易税费,法院能否裁定以物抵债资产先网签至实物受偿人名下,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找到合适的买受人后,由管理人或债权人凭法院生效文书直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问题。
1、破产程序中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债务,法院裁定以物抵债资产先网签至实物受偿人名下,再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找到合适的买受人后由管理人或债权人凭法院生效文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两次转让交易行为应征收相关税费。(两次转让交易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含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即产生了契税纳税义务,因此,将以物抵债资产网签至实物受偿人名下时,该实物受偿人即产生了契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五条规定,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实物受偿人将网签至自己名下的抵债不动产再次转让给其他买受人,是土地、房屋权属的再次转让,买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实物受偿人应按照政策规定缴纳销售环节税费(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关于“破产程序中为了避免产生过重的房土两税、滞纳金、罚款,纳税申报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将破产清算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统一进行纳税申报?如破产企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资产的保值而出租,房土两税能否减免?”的问题。
1、破产程序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只做一次统一申报。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相关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均统一规定在3、6、9、12月末的最后一日申报。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统一规定按月申报,一般于次月的15日内申报上月税款。
2、破产清算期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屋不得进行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仅限于对停止使用的土地、房屋,在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和条件时,才可以申请房土两税的困难减免。
三、关于“破产程序中一般财务资料不全,土增税能否以评估价为基数实行核定征收,以实际成交价确定是否增值?”的问题
1、破产程序中企业转让用于抵债土地房屋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财务资料不全的土地增值税不能以评估价为基数实行核定征收、以实际成交价确定增值。
2、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一般按照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进行扣除,具体扣除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一般以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为计税价格实行核定征收(普通标准住宅5%,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均为6%)。
四、关于管理人能否凭终结裁定核销死欠问题。
死欠核销是税务部门内部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中法发﹝2021﹞2号)第十三、十七条规定,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尽勤勉义务,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办理债权申报,全周期主动接受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完成死欠核销程序,便利企业注销登记退出。对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申报债权、拒不接受税务部门日常管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管理人资格。
五、关于破产程序中抵押担保债权与产生在先的税收债权清偿顺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企业破产法》产生冲突,一切以尊重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六、关于管理人办理撤销非正常认定接受处罚的问题
破产企业在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时,因必须缴清税务处罚后“金三”系统才能办理,无法将罚款作为债权申报。为加快破产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对确实无供财产分配的破产企业可按最低200元标准处罚。
参加会议人员:
李太东 曾见国 文晓桃 曾丰琪 刘爱华 刘宇学
舒 朦 周 韬 刘新华
记 录:朱 君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司法协作联席会议纪要(1)(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