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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日期:2024-09-24 17:30   查看:248次

劳务分包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简要:20211213日,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宗辉公司”)与沃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博特公司”)(2021)湘0722民初310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下称“前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原审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明确载明宗辉公司放弃包括工程款优先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210日,因沃博特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宗辉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湘0722301号。20239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沃博特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湖南恒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31025日,宗辉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本息6263255.62元债权。20231221日,管理人向沃博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核查债权报告并公示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确认情况,公示的债权表显示“宗辉公司享有建设工程合同债权本息4630288.88元,债权编号74#,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宗辉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其工程款优先权未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20245月24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7民终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宗辉公司起诉。20243月27日,汉寿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沃博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20246月11日,沃博特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湖南超壤新肥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第三人(下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宗辉公司债权申报情况,管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受理审查程序不当

按照司法解释观点,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据此可以看出,答辩人享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受理前提出意见的权利,但本案立案受理前剥夺了答辩人上述程序权利。此外,第三人在起诉时还应提交如下证据:(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还应对未参加原诉情况和知道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时间予以说明,从本案原告提交的起诉证据及相关材料来看明显不足。

二、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本案原告与宗辉公司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宗辉公司与沃博特公司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本案原告与沃博特公司之间并无合同法律关系。也即是说,原告是基于与宗辉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发起本案诉讼。债权具有相对性和独立性,债权人与前诉诉讼结果仅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符合民诉法第59条规定的主体要件。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指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权益及法律明确规定的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或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不包括债权人的金钱债权。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来看,只有在为受虚假诉讼侵害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救济时才应对民事诉讼法第59条进行扩大解释,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前诉涉虚假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条件之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对此,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前所述,本案原告与沃博特公司并无利害关系,其事实上和法律上也不可能参加前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条件之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案涉民事调解书早于2021年即已作出且在2022年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结算单”等证据内容,本案原告与宗辉公司于20231018日结算,也就是说本案原告的债权于2023年才确定。即便认定原告的债权在前诉之前已经存在,原告最迟于20231018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调解书的内容,根据生活常理可以推定本案原告最晚于20231018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称“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本案诉讼于20248月12日才发起,已远超上述六个月法定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条件之一: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是指上述文书中的裁决事项错误,主要是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审理错误。起诉时应当提交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证明材料。但案涉调解书并未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即不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条件之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起诉条件,实质上是指第三人与生效裁判内容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一般指享有绝对权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是法律规定的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等;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如债权人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破产撤销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宗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案原告就其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向宗辉公司主张。原告的债权能否实现与宗辉公司在案涉民事调解书中放弃工程款优先权并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从原告举证的事实来看,本案原告主张的债权系工程劳务债权,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范畴。管理人将宗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债权定性为普通债权并未侵害本案原告的民事权益。

最后,顺便说一下,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如允许本案原告在沃博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依然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改变前诉结果变相由宗辉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是将宗辉公司在案涉民事调解书中放弃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复活”并将相应法律后果转嫁给其他债权人,这对其他债权人明显不公,也不利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既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的程序条件,也不符合立案的实体条件,更不符合胜诉的条件。为维护包括广大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管理人恳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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