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与破产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发布日期:2024-11-15 11:10   查看:24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要素:(1)行为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公司、企业本身不是本罪主体。(2)行为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财产时。(3)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之一:一是隐匿财产;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如夸大负债数额,作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负债记载,对特定债权人作不符合事实的负债记载等;三是对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如减少公司、企业的收入,降低固定资产的价格等;四是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但如果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罚。(4)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责任形式为故意。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表现为隐匿与销毁。隐匿,是指妨害他人依法发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一切行为;销毁,是指妨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破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体上并没有真实的破产,以假破产的方式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二是实体上真实破产,但在破产前或者破产程序中实施了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其中的“处分”并不限于民法上的处分行为,而是指广义的处分财产(包括债权)的行为。故意在破产前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新公司的方式,将财产转移或者处分给新公司,然后申请旧公司破产,损害他人利益的,应以本罪论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9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破产清算有关部分).docx


湖南恒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网站版权所 备案编号: 湘ICP备2023015907号-1
技术支持:德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