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教义
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教义
常德市恒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姚维德律师
第一篇 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1—6)
立法宗旨:公平清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相对于民诉法,本法为特别法
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7—9)
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申请;债权人不能申请和解;清算义务人应当申请清算。
第二节 受理(10—2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可提异议。受理后(同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提交材料。破产宣告前,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可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义务,法定代表人,可以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清偿无效。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或履行。
诉讼管辖,执行、诉讼、仲裁中止
第三章 管理人(22—29)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任职清极消极条件:犯罪、吊销、利害关系、其他不宜情况。个人担任管理人,应有执业责任保险
职责:接管、调查财产、决定内部事务和开支、决定营业、管理和处分财产、提议开会。营业和业务69条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30—40)
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均属于。
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无偿、不合理价格、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前六个月内,清偿。
行为无效:隐匿转移、虚构债务
追索出资,取回。
抵销消极条件:1、债务人受理后取得他人债权;2、债权人恶意负担债务;3、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1—43)
诉讼费、管理财产费、执行职务和报酬及聘用人员费用;履行合同的债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继续营业、侵权之债
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应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第六章 债权申报(44—58)
申报期限30日至三个月。加速到期,停止计息。未决债权及附条件附期限债权均可申报。职工债权。申报的连带债权,应当说明。连带债务,损害赔偿,受托人的请求权,票据。
补充申报。失权和承担费用。
债权表及申报材料。有异议的,诉讼。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59—66)
代理人出席应向人民法院或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主席主持会议。职权:财产管理方案、分配方案、其他职权
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表决采取双过半。未通过,法院裁定,可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67—69)
不得超过九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职权
管理人应报告的事项:不动产转让、知识产权、营业转让、借款、担保、债权、合同履行、放弃、其他处分,未设立向法院报告。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70—78)
在宣告破产前,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裁定之日起至终止,为重整期间,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担保权暂停,担保权人可请求行使。取回符合约定条件,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转让股权应经法院同意。终止条件:无可能性、不利于债权人、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79—88)
九个月出台,否则宣告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内容:经营方案、债权分类、调整、受偿、执行期限、监督期限、其他。分组表决,可设小额组。人数过半,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批准,终止程序,并予以公告。未通过,申请法院裁决。普通债权不低于清算程序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89—94)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限制。不能执行的,裁定终止、破产,承诺失效,公平受偿,担保有效。
第九章 和解(95—106)
申请和解,应提出草案。担保权人可以行使。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未通过,破产。未申报债权在执行完毕后按条件行使。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可终结。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107—110)
公告破产,债务人变为破产人。终结情形:清偿或足额担保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111—119)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通过拍卖,债权人会议可例外。清偿顺序:比例清偿。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讨论,裁定认可。一次分,多次分,附条件债权,提存或分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120—124)
分配完结后,及时报告,公告。注销,职务终止。二年内有财产,应追加分配。保证人等继续清偿。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125—131)
董、监、高的责任,管理人不尽职。
第十二章 附则(132—136)
金融机构的,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节 司法解释一(2011.8.29)
主题:受理破产
破产原因(第一条),与连带责任的人清偿能力无关。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合法;期满;未完全清偿
债务人的报表(3)显示不能清偿,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4):财产不能变现;下落不明;强制执行未果;长期亏损;其他情形
解散未清算(5)
债权人申请的证据(6),受理后债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
接收资料后(7),法院处理
诉讼费(8)
上诉(9)
第三节 司法解释二(2013.7.29)
(主题:认定债务人财产)
制定依据: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
财产范围(1):货币、实物,可估价可转让的债权、股权、知产、用益物权
消极条件(2):占有、使用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保留;不得转让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担保负担的特定财产(3):担保物权消灭后的剩余部分归入(1)
共有财产(4):分割的法定事由,分割损害赔偿作为共益债务
违法执行的财产回转并入(5)
财产保全(6):管理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或部分财产保全。
其他单位及时解除保全措施(7)
终结程序后保全复位(8)
管理人依照31、32条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主张管理人未尽职的损害赔偿(9)。
上述撤销权的起算点(10):行政清理;强制清算
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财产,受让人的债务按共益债务清偿(11)
清偿有效和无效情形(12)
债权人的撤销权后位行使(13)
担保财产的个别清偿(14)有效,但不得超出财产价值。
强制执行清偿有效(15)
六个月内个别清偿有效的情形(16):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
管理人依照第33条主张的诉讼(17)
依照128条主张赔偿责任(18)
诉讼时效中断(19):受理前一年内到期的,重新计算
追索出资(20):股东及高管和发起人的相应责任
债权人的诉讼中止(21):代位权;出资责任;否定公司人格;个别清偿。宣告破产后可变更请求
上述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22):中止申报
受理后,上述诉讼不予受理(23):管理人接替,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合并破产。
债务人的非正常收入(24):普通债权申报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报告制度(25)
迟延行使取回权增加的费用(26)
取回权诉讼与生效文书的效力(27)
取回权人应支付相关费用(28)
对财产变价款行使取回权(29)
他人财产违法转让,第三善意取得(30):受理前,普通;后,共益债务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31):普通;共益
他人财产灭失后的代偿金(32):能区分,可取回;不能区分,受理前和受理后
职务损害,属共益债务,管理人和相关人员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相应赔偿责任(33)
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未依法转移,一方破产,合同可解除(34)
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履行合同(35):买受人履行义务;管理人取回;买受人赔偿
出卖人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36):买受人应交付标的物,损失为共益债务;违约转为普通债务
买受人破产,管理履行合同(37):加速到期;不当处分,权利人取回或转为共益债务
解除上述合同(38):取回;已支付不足以弥补损害为共益债务
在途货物取回权(39):怠于主张,货物到达管理人后不得取回
重整取回权的行使应符合约定及例外(40)
债权人对互负债务的抵销权,管理人一般不得主动(41)
抵销通知生效规则(42):管理人要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三个月内起诉,形成权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43):未到期;种类品种不同
前六个月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无效情形(44)
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别除权抵销(45)
股东主张抵销权不予支持(46)
受理后民事诉讼集中管辖(47):专属管辖的报上级
之前的解释有冲突停止适用(48)
第四节 司法解释三(2019.3.28)
主题:债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条 破产受理前费用问题。受理前,尚未支付的强清费用、未终结执行的费用,可按破产费用,案件受理费为破产债权。
第二条 破产受理后的借款。营业借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可设定抵押,顺位依物权法
第三条 受理后的滞纳金申报处理。滞纳金非破产债权
第四条 保证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保证债权的申报,加速到期,管理人的求偿。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债务人、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分别申报,总额受限,保证人无求偿权
第六条 债权申报的登记审查。债权申报登记册,编制债权表,申报材料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
第七条 有执行名义债权的审查处理。生效文书:有错误或虚假诉讼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于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有仲裁协议依协议。
第九条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确认债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明,债务人,债权人均可发起针对他人的债权的异议诉讼。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知情权问题。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有权查阅财产状况、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权利救济方式为申请法院决定。涉密信息应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通信、网络投票,三日内公布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表决权参照破产法(82、83)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情形:召开、表决程序违法;内容违法;越权。法院可全部或部分撤销,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应书面提出申请。除斥期间起算时间。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半数通过,不同意见应记录,以适当方式向债权人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处分重大财产:应制作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提交表决,处分前应书面报告委员会或报告法院。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第五节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3.4)
一、 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
化解执行积案
二、 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三、 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4.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5.探索跨区域执业。6.实行分级管理。7.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8.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9.进一步落实管理人职责。10.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经债权人会议同意。12.破产费用综合保障制度。13.支持和引导成立管理人协会。
四、破产重整:识别,听证,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审查与批准,强制批准(至少有一组通过,反对者的清偿利益不低于清算程序),变更条件和程序,重新表决与批准,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修复信用记录),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
五、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不得主张),破产财产的处置(变卖或实物分配方案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职工权益保护(第三方垫付仍为工资债权,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性质),清偿顺序(人身损害优于财产性、私法债权优于公法、补偿性优于惩罚性),繁简分流,程序终结,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在终结后六个月内)
六、关联企业破产:32.实质合并的审慎适用(高度混同、区分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33.申请的审杳。34.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35.管辖。36.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债权人公平受偿。37.成员存续。38.协调审理和管辖。39.不消灭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且不得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七、执行与破产:40.执行法院的告知、释明和移送职责。41.移送和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