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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讲义

发布日期:2022-06-29 15:34   查看:386次

劳动争议法讲义

常德市恒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姚维德

劳动争议解释(2001)

依据:劳动法、民诉法

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纠纷:履行劳动合同过程;无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的纠纷;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社保费的纠纷

二、仲裁事项争议案件的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处理: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虽不属于但属人民法院主管的

三、仲裁申请期限争议案件的受理。《劳动法》第82条,仲裁期限60天,无正当理由的超期的,驳回请求

四、主体资格争议案件的受理。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不予受理或驳回

五、重新裁决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委员会纠正的裁决,不服应受理

六、增加诉讼请求争议案件的受理。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可分的合并审理;独立的,先仲裁。

七、仲裁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仲裁的事项不可诉,不予受理

八、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九、当事人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确定。双方不服,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双方请求一并裁决。后受理的法院移送

十、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诉讼主体确定。合并的,后单位为当事人;分立的,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不明确的,均为当事人。

十一、侵害劳动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新用人单位、劳动者或为被告、第三人,也可为共同被告。

十二、用人单位承包经营期间的诉讼主体确定。企业承包经营期间,与双方或一方发生的争议,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十三、举证责任承担。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减少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

十四、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劳动合同无效后,参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十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情形。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主张赔偿: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提供劳保、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加班费、工资标准过低

十六、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期满,合同顺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存在的情形

十七、民事诉讼程序与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对部分裁决事项不服,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效力

十八、效力二。部分人对裁决不服,起诉的,未提出起诉的,裁决发生效力,可申请执行。

十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审理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二十、人民法院裁判权的范围。用人单位对辞退的处理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对追索报酬等费用案件,给付金额不当的,可变更

二十一、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超裁的、适用法律错误、枉法的、执行违背公共利益。应当告知三十日内可诉。

 

争议解释(二)(2006)

依据:劳动法、民诉法

二、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争议发生日:存续期间支付工资争议,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不能证明的,主张权利之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以书面通知;支付工资等具体时间,承诺之日(劳动者证明)

二、拖欠工资纠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止计算。但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的除外。

三、工资欠条纠纷。工资欠条为证据,不涉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普通民事诉讼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纠纷。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以及是否支付补偿金,仲裁前置。

五、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纠纷。解除关系后,劳动者请求返还合同定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仲裁前置

六、社会保险纠纷。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同上

七、非劳动争议:保险机构发放保险金;房改;鉴定结论异议;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

八、先行部分仲裁的纠纷。先予支付裁决不可诉但可申请执行。

九、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地位。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当事人但应注明业主的自然情况。

十、劳动力派遣。派遣劳动合同,涉及接受单位的,为共同被告。

十一、双方起诉时的当事人。双方不服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并案互为原被告,一方撤诉,继续审理。

十二、仲裁申请期间的中止。期间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连续计算

十三、仲裁申请期间的中断。期间中断:主张权利;同意履行。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重新计算。

十四、财产保全的救助。诉讼保全,申请人有困难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十五、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告知。采取保全措施后,三个月内应申请执行。

十六、合同的优先适用。合同与内部规章制度不一致,优先考虑合同。

十七、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劳动者可直接诉讼。

十八、2006101日施行

 

争议三(2010)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诉法

三、 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未办理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法院受理

二、企业改制引发纠纷的处理。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受理

三、加付赔偿金争议的受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受理

四、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确定。无执照的用人单位,列出资人或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五、挂靠等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情形下的主体确定。上述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执照的,共为当事人

六、追加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起诉的,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应依法追加。该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应一并处理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标准。招用退休人员用工争议,起诉按劳务关系处理

八、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用工争议,起诉按劳动关系处理

九、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十、处分协议效力的认定。劳资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有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十一、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的处理。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不可诉

十二、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仲裁委员会逾期处理,可直接诉讼,但存在下列事由外:移送管辖、送达延误、待其他结果、待开庭、正调查取证、其它事由

十三、终局裁决的认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补偿款,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终局裁决处理

十四、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同一仲裁包含终局和非终局事项,当事人不服起诉按非终局处理

十五、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调解法48条起诉,用人单位依49条向中院撤销,中院不予受理。起诉驳回或撤诉的,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撤裁

十六、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上诉权。中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十七、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但终结程序后仍应仲裁前置。但依据调解协议可直接起诉

十八、撤裁期间的执行。终局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应中止执行。撤销的,终结执行。

 

争议四(2013)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诉法,主旨: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四、 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的处理。委员会以无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诉讼处理:确无告知;有,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意见书面通知该机构,仍不受理应立案

二、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未裁明终局,用人单位不服分别处理:为非终局,受理;终局的,应告知30日内向中院撤裁

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性处理。中院可不开庭审理。组织调解,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可申请执行。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人民调解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协议,可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五、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的确定。非因本人原因异动,工作年限的计算。情形:仍在原场所、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调动;合并分立;关联单位轮流订立合同;其它合理情形

六、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处理。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30%(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八、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前款规定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约定。

九、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用人单位可请求解除前述协议,但应支付三个月补偿金

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约,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协议

十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变更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协议超过一个月为有效合同

十二、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工会的后果。建立了工会组织,应事先告知工会解除合同,否则违法,但起诉前可补正

十三、经营期限届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能经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支付补偿金

十四、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外国人非法打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持有专家证和工作许可证建立用工关系的,可认定劳动关系

十五、本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国。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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